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提高对外开放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留学相关事宜的办理程序,加强赴外学生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学位项目:本科直通车“2+2”、“3+1”。依据合作院校双方的规定,学生在国内学习2年或3年,在国外学习2年或1年。全部成绩合格后可获得合作院校双方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条 学位项目:硕士直通车“4+1”。我校学生4年本科毕业后,只需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即可直升到国(境)外合作院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为期一年。
第四条学分项目(交换生项目):我校学生经申请可到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依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和学习经历证明,实行学分互认,学习期限至少为一个学期。
第五条游学项目: 我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经学校组织参加的出国(境)夏令营、冬令营、短期文化体验和学习考察。
第六条实习项目:该项目分为带薪实习和无薪实习。我校学
生经学校组织或个人申请利用假期出国(境),进入企业进行短期实习、见习或社会实践。
第三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申请学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八条申请学生必须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未受到过任何违法违纪处分。
第九条申请学生需具备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外语水平。在校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2.0以上,且申请赴外学习的当前学期,应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 申请学生年级原则上限定在四年制本科大一至大三学年,五年制本科大一至大四学年,且在我校至少完成一个学期的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申请学生应具有一定的家庭经济能力,能承担得起在国(境)外的学习和生活等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学生须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审批表》。各学院按照名额比例负责筛选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学生须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生出国(境)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外学校联络和协调,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发布相关出国(境)留学讯息,协助学生所在学院跟踪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等工作。
第十五条各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申请出国(境)学生的推选工作,回国后学分转换认定, 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项目中学生的学籍保留、成绩认定、学分互认及再注册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核实和收缴等工作。
第五章 学籍、学分、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由教务处负责保留,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在选择留学专业时,原则上应选择与自身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或联合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造成缺课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擅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合作院校和非合作院校。若遇到学生私自转变留学身份,逾期未返校或者不能完成学校要求的学习任务等情况,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每学期至少修满15学分,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应予以全部转换和认定并进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国(境)外留学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时学分与我校相同相近的,无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均可按照程序予以认定,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时学分与我校不相同不相近的,可转换为与我校相对应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并以转换后的课程名称和学时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一般按1学分对应16或17学时认定为我校学分。
第二十六条 如学生在国(境)外留学修读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录的,该课程成绩按国(境)外学校所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
第二十七条如学生在国(境)外留学修读课程成绩以等级制记录的,在认定时按下列方式进行转换:
等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百分制 | 100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9以下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
二级制 | P 合格 F 不合格 |
第二十八条如遇其他无法参照成绩转换标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成绩认定。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的联络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的学工部门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
第三十条 学生在抵达国(境)外接收院校后,应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在外停留时间,或擅自转校学习,或前往第三国居留等,违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努力学习,完成出国前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相关活动,包括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保险费以及个人消费等,均有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出国(境)留学的学生需全额缴纳留学期间本校的学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学生,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其他出国(境)留学的学生应交纳寝室费,学校将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五条 若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因个人原因必须终止学习返校的,须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回校。
第三十六条 出国(境)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如期返回学校,返校一周内需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返校报到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返校超过两周者,视实际情况依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参与当地的政治、宗教活动及非法游行。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出国(境)留学期间一切责任自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溺水、食物中毒、意外人身伤害、失窃等事件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如有其他学生出国(境)留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