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外国留学生相关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9-04浏览次数:56


长春建筑学院外国留学生相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制定、政策把关、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及其日常外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四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五条 国际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来我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若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需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处会同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确定。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入学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资料报国际处备案。

第七条 经审查和考核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入学文件。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报到后,由国际处统一安排入学说明会。

第三章 报到注册

第九条 我校新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

(一)入境后,须在72小时内到国际处办理报到手续,同时提交本人护照、入学文件、8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3cm×4cm)。持X签证的学生需要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二)经国际处验证护照后,须填写《入学登记表》。 

(三)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各项费用,方可办理在华居留手续,并在30天内办理完结。 

(四)持介绍信、本人护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交验护照、采集照片、办理签证手续;持X签证入境的学生,须到长春海关卫生检疫局办理交验在本国所做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身体检查项目不完全者,要进行补项检查;身体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境回国。外国留学生在公安局及检疫局办理相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每个新学期开学时均应按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

(一)交验护照、居留许可; 

(二)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如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到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收 费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我校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和国际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校际交流生

(一)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我校外国留学生相关标准办理,但双方协议规定互免交流生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二)校际交流留学生若选修超出指定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其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自费生

(一)自费来华留学生必须有可靠的经济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自费生入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办理转学事宜,但已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因个人原因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已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三)自费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付清学费,学费以人民币支付。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齐者,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学校允许后可酌情缓交,但最迟不能超过开学后一个月。若迟交,须付5%的滞纳金。 

(四)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继续学习的学费或部分学费(部分学费一般不少于50%),否则不予办理证件延期手续。 

第五章 办理签证、居留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报到后,须及时到国际处交验护照,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一)X签证的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逾期未办者,公安局将予以处罚。 

(二)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须交验学校介绍信、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自费生)和长春市卫生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书。办理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需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手续的,须提前20天向国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假期去其它国家或大陆以外地区旅行,须提前20天向国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 修业期满欲继续学习者,应于签证或居留许可期满前30到国际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者,所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办理各种签证居留手续后,应及时到国际处登记备案。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留学生,学校不提供帮助。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原则上执行我校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其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它学分替补。具体教学计划的修订由接收学院负责,教务处负责审核。外国留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预定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实习计划应事先报国际处审核。 

(二)教学方式: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一起上课,考虑到其语言障碍和入学水平,可采取课下单独辅导的方式(费用学生自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若所选专业相同的留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也可单独编班。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留学生可单独编班或参加双语教学班。 

(三)教材:以汉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外国留学生与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相同,可另外提供适当的辅导材料。以英语或其他外国语为基本教学语言的外国留学生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选择英语或其他外国语教材,其难易程度与同类学生的汉语教材基本相同。 

(四)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和学校规定执行,原则上与中国学生考试相同。 

(五)日常教学管理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生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制定。 

(二)教学方式:单独编班授课。 

(三)教材、考核:按教学计划执行。 

(四)教学管理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任课教师由国际交流学院聘请。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除涉外特殊规定之外,与中国学生趋同管理。外国留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中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管理外国留学生的学习成绩等。凡符合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报送相关材料,校内相关部门及学院应积极配合,为外国留学生办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国际处为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凡中途退学者,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注明学习期限。根据需要,可提供证书(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并通过考试、考察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发给成绩单和写实性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八章 医 疗

第二十五条 享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生,若奖学金申请办法或校际交流协议中有相关医疗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若无医疗规定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如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自费留学生的就医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外国留学生均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按保险条款办理。学校采用全员保险制度,所有外国留学生应按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九章 生活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内住宿由国际处商议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由留学生公寓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国留学生也可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但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负责。学院应指派专职或兼职班主任负责外国外国留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管理。指派的班主任名单应报国际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外学生混合编班的,由学院指定一名学生干部负责与同班外国留学生的联系,并将该学生名单报送国际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其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集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进行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要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应由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报国际处;情节严重的,应先报国际处和学校保卫处,然后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同时由国际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国留学生触犯中国法律,由学校报上级主管机关,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给予外国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处负责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操作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